关于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地位的思考
@@ 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学术界对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让与担保就是其中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其焦点在于我国物权法要不要规定这项制度.对此,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肯定说,即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1”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让与担保被规定为与抵押、质押、留置相并列的典型担保物权,其目的主要是用让与担保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交易.二是否定说,即反对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2”王利明教授认为让与担保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与债权人为担保手段的特性违反了担保物权中”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且让与担保与我国实践中流行的按揭并不相同,而按揭”显然比动产让与担保制度要好”,故在其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的担保物权部分没有规定让与担保.那么,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究竟要不要规定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在我国现有的物权体系下有无存在的需求?这些问题都是在研究我国让与担保制度时必须首先回答的.本文在梳理让与担保发展历史的基础上,从让与担保的性质、对让与担保进行规范的立法需求、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并阐明笔者的观点:在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让与担#保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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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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