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 "有权利必有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正如1703年英国"阿什比诉怀特案"的首席大法官所宣称的,"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1]民事执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债权实现手段,在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同时,亦必须保障债务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构造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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