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合理逾期举证的法律思考和建议
@@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所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目前存在着两种相反做法:一种是依传统习惯,一律组织当事人质证;另一种是以遵守举证时限制度为由,全部按失权证据处理.证据取舍不同,足以导致案情相同、判决相反情况的发生.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不能不引起每位审判人员的警觉和深思.如何克服上述两种片面做法的弊端,已经成为审判实务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在此提出法官处理逾期举证的第三种方法,为合理逾期举证找寻一条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举证时限制度真正发挥应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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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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