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垄断型的强势企业与弱势企业所签格式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探讨
@@ 一、从典型案例谈起
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源三门峡分公司)于2001年6月与BP(石油)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P公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多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并被嘉实多公司确定为三门峡地区特约经销商.该<经销商合同>共有23条内容,分别对合同期限、合同的自愿终止与违约终止、合同的效力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2004年3月,BP公司、嘉实多公司突然依据<经销商合同>第13条有关"合同的自愿终止"条款之规定向润源三门峡分公司发出单方面提前终止<经销商合同>的通知.BP公司、嘉实多公司对润源三门峡分公司发出的订货单据依据<经销商合同>第7条之规定发出拒绝接受订货单的复函.后润源三门峡分公司多次向BP公司、嘉实多公司报送订单,但均被断然拒绝,不予供应,致使润源三门峡分公司下行客户市场供应难以维持,经营陷于停顿.润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无奈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被依法核准.此后该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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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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