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 居住权属于物权范畴,起源于罗马法,其旨在解决家长亡故时,无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居住生活问题.后为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并伴随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而消弥.在我国,居住权问题彰显于离婚、继承、抚养和赡养等具有身份关系的案件之中,但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匮乏,使得法院裁判无所适从,弱势主体的权益无法维系,进而造成司法的社会公正性遭到质疑.2002年的<物权法(草案)>在”用益物权篇”中将居住权单列一章,欲求从立法上使其成为我国物权中新型的用益权,以弥补物权制度设计的缺漏.”1”但是,在物权制度日趋完备,居住权适用狭窄的情势下,将其列入物权位序似乎不合潮流,无甚必要,以致屡遭诟病.因此,对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存立的价值缘由、创设的条件、立法和保护的完善等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居住权制度、物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丧失劳动能力、制度设计、制度匮乏、用益物权、物权范畴、生活问题、身份关系、弱势主体、立法、法院裁判、大陆法系、用益权、物权法、罗马法、继承权、公正性、司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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