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能力互动:自助行为导入民事执行程序的思考
@@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的最重要的任务在于维持及确保社会平和,故权利遭受侵害或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应诉诸公权力,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排除侵害或实现权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公权力的救济妹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的条件下,例外地允许权利人自力救济,而规定”自卫行为”及”自助行为”.”1””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2”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一种辅助手段,是公力救济缓不济急情形的一种补充,作为具有时代进步性的现代自助行为制度,不应该被作为公力救济的对立面,而应该与公力救济相互补充,相互并存.如果法律允许自助行为存在于作为公力救济基本制度的执行程序中,不仅能强调个人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结合和互动,通过建立健全执行当事人积极参与执行,承担法定义务(主要指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法定保障机制,使执行当事人能够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充分保障其自身已被法律确认的财产请求权得到充分救济和满足,而且能充分调动执行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的积极性,促进共同作为执行权运行主体的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两者之间的参与执行的能力和作用的交错互补,并产生良性互动,为解决执行不力问题注入新的能量.对申请执行人适度和适法实施自助行为,在执行程序中所发挥的潜能和作用,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深有感悟,以下为两个相关典型案例.”3”
能力、良性互动、自助行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公力救济、执行程序、权利、法律、公权力、执行财产、时代进步性、申请执行人、自卫行为、自力救济、执行机关、执行不力、运行主体、义务、行为制度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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