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 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各国立法对反担保问题均未明文规定,无论是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均未见记载.唯我国以立法的方式首次明文规定了反担保制度.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该条规定说明反担保肯定是区别于担保且有其特殊之规定性的,否则,无须表述为”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反担保的适用作了指导性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然而,在实际运用反担保方式时,对<担保法>关于”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的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反担保既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与特征,又具有自身独有特点这一认识,还应注意不能机械地从字面来理解,而应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的同异的基础上探寻该制度设计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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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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