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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义务——兼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运用

引用
@@ 在我国海运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单证--提货单.所谓提货单(Delivery Order),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单.”1”在国际大宗散货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卸入港口经营人的专用码头仓库,收货人履行完毕报关手续后,方可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从港口经营人处提取货物.提货单的存在既是保障海关监管的需要,又是货物交付的”安全阀”,避免货交非真正权利人.我国在涉及港口经营人所应履行的交付义务方面,除行政法规定了海关监管下港口经营人的具体义务外,民商事立法并无直接规定.

港口经营人、提货单、放货、义务、连带责任制度、货物交付、海关监管、收货人、民商事立法、专用码头、正本提单、行政法规、提取、散货运输、港口装卸、权利人、目的港、代理人、承运人、安全阀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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