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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民办学校清算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 依照破产程序清算还债,然后合法地退出社会,是我国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时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随之加剧的竞争,不少非企业法人也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民办学校属于公益事业法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如雨后春笋般设立的民办学校对我国的教育事业确有所助益,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纷纷面临倒闭的境地.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最近,重庆市已经出现首例民办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案件.鉴于目前法律对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时的清算实体法规定简略,又无具体的程序法规定,而法官又不得拒绝对规定其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探讨其清算问题十分必要.

法院组织、民办学校、清算、资不抵债、人民法院、非企业法人、民办教育、促进法、人民共和国、有所助益、退出市场、事业法人、破产程序、教育事业、法规、案件、重庆市、校对、首例、竞争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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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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