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 从法理上说,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无疑应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便应具有行政行为的所有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据此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目的当然无可非议.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行政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折射的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所有生效行政行为由其一体执行,难免使相对人对其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因此,象征着正义的法院有必要进行适度的介入,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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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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