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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法院诉讼指挥权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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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双方实践诉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以涉讼民事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为内容而进行的主体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为寻求纠纷的解决进行主张、举证证明,而法院则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从诉讼的内容来看,存在着就案件事实的发现以及程序运作方面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分配问题.由于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私权”,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应当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当事人诉讼的主导权,由此而形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传统上,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表现出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几乎可以决定诉讼中的一切问题,法院负担过重.

司法、法院、诉讼指挥权、当事人、民事诉讼、人的主体地位、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职权主义、信息交流、诉讼立法、诉讼构造、适用法律、事实问题、实践、审查判断、民事纠纷、负担过重、分配问题、法律问题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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