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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从一起侵权案例说起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9月28日,A有限公司与苏某签订聘用合同,苏某担任A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合同期限3年,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止.合同除约定由A公司支付给苏某月工资16000元外,合同期满后A公司还需另外支付给苏某报酬200万元.双方还约定”苏某如在工作中营私舞弊,不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2004年9月,苏某与其他两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B有限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苏某出资200万元.2005年5月20日,苏某向A公司发出通告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聘用合同.

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侵权、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注册资本为、商业秘密、签订、法律责任、出资、总经理、自然人、追究、职务、舞弊、通告、工资、报酬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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