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附设ADR的调查与思考
@@ 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社会矛盾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尖锐化与群体化的特点,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在利益个体化浪潮中逐渐淡化,这给稳定的人际与社际环境频添了动荡的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已被提上了急迫的日程.法治主义的宣扬与倡导,司法改革的有效导入,都使得诉讼在中国获得了空前的重视与过重的期待,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当今中国,诉讼不仅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正成为第一道甚至是唯一一道防线.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解纷机构及其解纷功能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通病: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过分倚重.正因为有了上述的时代特点,我们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发展至有效解决社会一般矛盾、过滤社会纠纷的情况下,以法院为主导整合社会其他方面资源以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应当成为我们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笔者以南京市两级法院为例,对法院运用附设ADR的现状进行了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分析,对贯彻执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附设ADR的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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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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