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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引用
@@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盗窃信用卡、司法解释、数额认定、定罪量刑、定罪处罚、盗窃数额、盗窃罪、行为、刑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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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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