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外贸代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引用
@@ 一、我国外贸代理立法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外贸代理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实施)及原外经贸部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其中,《民法通则》规定了传统的直接代理制度,但由于此种代理存在许多不便之处,”1”在我国外贸实践中运用得并不多;《暂行规定》就外贸代理制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的外贸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代理形式提供了依据,在《合同法》施行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亦有缺陷:一方面,该《暂行规定》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规定畸轻畸重,另一方面,其作为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关于直接代理的规定不一致,使其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因此仅能作为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的参考;《合同法》针对以往外贸代理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行纪合同及委托合同(主要是第402条、403条)两章中进一步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从而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而2004年施行的《对外贸易法》肯定了外贸代理作为一种合法的外贸经营方式存在,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垄断,外贸经营权门槛被彻底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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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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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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