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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评法释”2002”16号批复第4条的规定

引用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与执行相关案件带来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立法本意,参照《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分别为1年和3个月的规定,在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这一期限完全可以满足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需要,对发包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该批复还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该《批复》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日的规定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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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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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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