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
@@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分则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中,均规定犯罪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把刑法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称为”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称为”准自首”,而把刑法分则上述三个条款所规定的自首称为”特别自首”.”1”目前司法人员对特别自首的认定分歧不大,但对一般自首与准自首构成条件的认识和把握很不一致,实践中遇到的涉及自首认定的问题也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也较大,为此有必要对自首的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研析,对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自首认定中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刑事审判、视角、自首认定、犯罪行为人、以自首论、一般自首、刑法理论、特别自首、司法实践、如实供述、减轻处罚、构成条件、准自首、行贿罪、认识和把握、介绍贿赂罪、犯罪嫌疑人、刑法总则、自首制度、刑法分则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3-7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