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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与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救济

引用
@@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主要围绕资本制度本身和股东出资制度展开,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等.这对于规范股东出资,防范股东出资瑕疵等实际问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对依公司法相关规定或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缴纳出资义务的违反.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多种情形: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受公司法调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本文拟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托,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公司法、股东出资、出资瑕疵、民事责任、违反出资义务、公司资本制度、资本信用、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共和国、公司转投资、资产信用、责任制度、责任问题、虚假出资、司法实践、立法理念、公司章程、分期缴纳、法律分析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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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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