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透明之度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
@@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作远没有达到现代法治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司法透明无疑是不够的.然而,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意义固然重大,但不应当因为提倡司法透明而主张越公开越好,透明应当有度,”1”这正是我们在开展司法透明研究时,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理念.司法透明之所以应有一定的限度,在于公开审判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障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不仅存在,而且日趋多样化.有鉴于此,笔者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对知情权等权利与隐私权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求在二者之间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进行更为恰当的规范,从而促进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得到更全面的落实和更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透明,公开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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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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