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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研究

引用
@@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等等.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粗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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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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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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