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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仲裁法》第58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关系之探讨

引用
@@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0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某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仲裁法、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委托代理、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仲裁协议、合同支付、程序违法、仲裁庭、仲裁费、组成、证据、伪造、纠纷、给付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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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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