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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共有共用物业问题探讨兼论《物权法》草案第76条

引用
@@ 200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将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开发布,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章第76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住宅小区、共用物业、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修改意见、物业管理、市政建设、全国人大、合法权益、公开发布、草案、征集、实践、区划、绿地、道路、保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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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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