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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

引用
@@ 抵销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具有避免程序重复的功能,可以缩减有关的费用,达到程序经济的目的.我国现有破产立法、司法解释对破产抵销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关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不仅原则,且”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提法也欠妥当,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来破产抵销,应当是”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抵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虽对破产抵销权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仍不够全面.本文着重对当前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破产清算、破产抵销权、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程序、债务人、债的消灭、司法解释、审判实践、若干问题、破产企业、破产立法、破产案件、程序经济、债权人、审理、功能、费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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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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