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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阐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性质界定

引用
@@ 阐明权”1”最初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是在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原则下,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或主张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实质诉讼指挥权,相对于法院指挥诉讼程序进行的纯粹技术程序措施即程序权能而言,法院的阐明权对当事人诉讼主张、提出证据材料和攻击防御方法等提出诉讼资料的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其中,阐明权性质反映了阐明权的本质属性,是阐明权制度建构的基础.

阐明权、民事诉讼、当事人、法院、诉讼指挥权、处分权主义、制度建构、证据材料、诉讼行为、诉讼资料、诉讼程序、技术程序、防御方法、大陆法系、辩论主义、本质属性、程序权、声明、基础、国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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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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