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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司法机关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如何共同开展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通知在充分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社区矫正”应当选择在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司法机关、适用范围、司法部、公安部、工作比、指示、职能、选择、经验、基层、单位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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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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