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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然地、库迪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引用
@@ ”案情”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7月1日间,被告人顾然地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明知销售的高密度光盘(以下简称)DVD)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在其住处上海市延平路123弄4号29E-F室,将电脑与www.threedollardvd.com网站(以下简称三美元网站)联网订购并组织销售,吴东、库迪、吴世彪分别帮助收发货、联络客户、电脑管理、运输等,向境外销售侵权DVD共计13万余张,销售金额39.9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30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7万余元.

音像制品、销售金额、人民币、经营许可证、高密度光盘、违法所得、网站、侵权、美元、电脑管理、上海市、被告人、组织、运输、日间、平路、联网、联络、客户、境外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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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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