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的已经使用与在先权利探讨
@@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人们对此条规定中的在先权利的范围认定、已经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不诚实信用的认定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常伴随着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等问题,而这些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笔者谈几点认识.
商标法、在先权利、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审判实践、商标注册、商标近似、诚实信用、损害、商品、关联、定影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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