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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引用
@@ 2003年1月12日,美国鼎峰贸易有限公司(卖方,即仲裁案被申请人)与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深圳余彭年"慈善"白内障专科流动医院(基地)(买方,即仲裁案申请人)签订<眼科流动专车合同>和<医疗设备进口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进口眼科流动车5台并配备相关医疗设备: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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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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