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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之定性区分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起

引用
@@ ”基本案情”2000年9月7日,中国石油石化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与三河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三河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03年1月10日三河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647284.4元;2002年12月4日,经销部与三河农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履行后三河农场多付给经销部货款47500元,该款由三河农场于2003年1月10日付给经销部用以冲抵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石化肥厂货款752861.2元.石化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债务加入、转让、买卖合同、供应站、经销、货款、农场、化肥厂、普通尿素、石化总厂、合同签订、委托代理人、中国、苏北地区、石油、金湖、合同履行、长效尿素、专用肥、协议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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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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