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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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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提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公布施行,确立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尽管法律施行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但在我国房地产的一、二、三级市场都仍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和2004年10月2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随后,<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于2004年11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5年6月22日予以发布.该<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在起草制定该司法解释和确立处理纠纷的原则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形成原因,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仍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即将违法行为的补正期限限定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处理的原则依法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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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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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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