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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上诉审的性质探讨

引用
@@ 一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某铜矿厂返还股款纠纷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胜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铜矿厂职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得知判决结果,反映强烈,到省城集体上访,该基层法院以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以民再初字立案.该院经审理,以原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再审改判,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民再终字立案,二审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中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诉案件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上诉进入的二审程序,同样属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维持的案件,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上诉审、性质探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判决、当事人、审判监督、监督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维持原判、上诉案件、立案、矿厂、集体上访、基层法院、法律效力、法律适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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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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