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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权权能的重构

引用
@@ 一、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诉讼职能的理性反思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职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前三项职能是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本身不具有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比如就代理申诉、控告来说,律师只能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进行,其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为之.由于法律本身对”申诉”、”控告”无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即使偶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由于缺乏证据,也少有成功的可能性.

刑事侦查程序、律师辩护权、重构、犯罪嫌疑人、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法、申诉、强制措施、控告、法律咨询、律师代理、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理性反思、可操作性、公安机关、法律规定、法律帮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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