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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兼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引用
@@ ”案情”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

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动产登记、公信力、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登记手续、房产局、产权人、原告、印章、权证、签订、郊区、购房、房款、雕刻、被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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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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