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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

引用
@@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生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工伤保险待遇、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事故、保险赔付、劳动安全事故、相互关系、特殊侵权、双重属性、审判实践、社会保险、侵权责任、劳动保护、保险关系、劳动者、瑕疵、评价、民法、国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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