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冲突:社会效果司法标准之于司法公正--一个关于法律至上司法理念的话题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公正是人类产生以来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以”平之如水,去之不直”为基本职能的司法活动,被认为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活水之源”.可以说,公正的需求催生了司法,司法又承载了公正的需求,两者具有与生俱来的紧密联系.然而,公正犹如普洛透斯的脸,既变幻无常难以定格,又无法用类似数学的方法准确测评,如何通过法律达到公正是所有法律问题的元问题或终极问题之一.”2”当前,追求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话语,社会效果在与法律效果统一的语境中获得衡量司法公正标准的地位.”3”正如权威需要怀疑,社会效果司法标准话语的主流地位,也需要理性的追问和反思.社会效果司法标准的初衷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对其反思同样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以社会效果司法标准的产生原因为切入点,立足于法治的视角,结合司法活动的特性,分析社会效果司法标准在法治框架内的利弊,从而作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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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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