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及"责令退赔"辨析
@@ 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以及"责令退赔"之间的关系加以辨析.
赔偿损失、责令赔偿、赔偿经济损失、责令退赔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