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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
@@ 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我国的减刑制度来自于<刑法>第78至80条之规定,即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立功表现、犯罪活动、国家和社会、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教育改造、技术革新、犯罪分子、发明创造、查证属实、执行期、刑法、生产、缺陷、判处、拘役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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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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