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意保留民事行为制度立法刍议兼评《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第66条
@@ 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学者早已做出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16条、日本民法典第9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6条、澳门民法典第237条等等.
真意保留、民事行为、行为制度、立法刍议、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国家、学者、日本、德国、澳门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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