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应用软件的可专利性评析
@@ 一、专利标准下的商业方法与商业应用软件之界标在交易模式数字化与产品虚拟化环境下,技术创新与商业方法的相互结合所产生的商业应用软件的可专利性并不等同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指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物而藉由人类心智创造的方法或规则.”1”笔者认为,商业方法本身并不具有专利性.因此,认为”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或认为”商业方法”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出现使得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门户洞开的观点尚可斟酌.
商业应用软件、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算机软件、软件专利保护、计算机、专利标准、经济活动、技术创新、虚拟化、数字化、模式、门户、界标、交易、环境、规则、处理、产品
TP3;F7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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