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的立法选择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理解不一,从而导致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适用,因此实务中又有该条为”休眠条款”之说.目前正呼之欲出的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关注,因为这一问题不仅是合同法的问题,更是物权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具体说来,在认定该权利为法定抵押权与不动产优先权上学者存有较大争议.基于此,本人拟对目前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几种观点予以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个人观点,以供同仁商榷.

动产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立法选择、建筑工程、合同法、价款优先、工程价款、物权法、发包人、承包人、人民共和国、工程款拖欠、折价、债权保护、优先受偿、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权利、拍卖、价或向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9-5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5,(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