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的立法选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理解不一,从而导致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适用,因此实务中又有该条为”休眠条款”之说.目前正呼之欲出的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关注,因为这一问题不仅是合同法的问题,更是物权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具体说来,在认定该权利为法定抵押权与不动产优先权上学者存有较大争议.基于此,本人拟对目前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几种观点予以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个人观点,以供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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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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