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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

引用
@@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界定了立案工作职责范围.1999年9月8日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将立案庭的职责规范如下: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诉讼案进行立案登记.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委员会、上诉案件、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登记、裁定、座谈会纪要、人民检察院、指令再审、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申请再审、起诉、立卷审查、抗诉案件、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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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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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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