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

引用
@@ 一、释明权的性质 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发现,在很多案件缺乏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积极行使释明权,就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并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法院也逐渐改变了对释明权的看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明确表明在应当进行释明的时候,法官必须适当地行使释明权,以使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此后,法官的释明虽然仍称为释明权,但实质上已成为法官的义务.

民事诉讼、释明权

D925.1;F830.91;R1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3,7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1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