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
@@ 一、释明权的性质
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发现,在很多案件缺乏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积极行使释明权,就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并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法院也逐渐改变了对释明权的看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明确表明在应当进行释明的时候,法官必须适当地行使释明权,以使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此后,法官的释明虽然仍称为释明权,但实质上已成为法官的义务.
民事诉讼、释明权
D925.1;F830.91;R1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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