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 有学者指出:”法制现代化既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又包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而这两个层面都离不开人的的现代化”.”1”这说明在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即使有了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但操作或遵循这些制度的主体,没有从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等方面实现由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那么这些法律制度难以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又有学者指出:”司法现代化的内涵特征可以分解为两方面的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是司法过程主体或人的现代化,客观要素主要是指司法程序或诉讼程序的现代化.””2”近年来世界各国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均把解决民事诉讼迟延问题作为改革内容之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性因素引起普遍的重视.本文意在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主体之一法官的时间观念,对促进或抑制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影响.
法官、时间观念、民事诉讼、诉讼程序、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司法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公正与效率、学者、行为模式、诉讼迟延、思维方式、司法过程、司法改革、司法程序、世界各国、人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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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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