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数罪,科学地对其判处适当刑罚起了重要作用,也使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数罪并罚的刑罚裁量上得以具体体现,保证了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刑法第、数罪并罚原则、死刑和无期徒刑、制度、刑期、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有效保护、有期徒刑、刑罚裁量、适用法律、审判机关、人犯、判决、判处、具体规定、合法权益、并罚方法、准确性、被告人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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