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兼谈姜堰市人民法院试行《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中财产刑的适用
@@ 财产刑是判处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量财产或者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我国现实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财产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律自身规定得不规范、不完备,不具可操作性;其二是认识上的问题,不少审判员在思想深处还不能完全摆脱重定罪轻量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羁绊;其三是操作上随意性比较大,以至造成同罪不能同罚.不但表现在个案上,就宏观上而言,在同一个地区量刑也严重不平衡,有的竟相差几倍.姜堰市人民法院认识到这一后果的严重性,于2003年出台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填补了这一司法空白,在对主刑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规范以外,对附加刑(主要是财产刑)的适用也一并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本文拟结合姜堰市人民法院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就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作粗浅探讨.
刑事审判、没收财产、姜堰市、人民法院、院试、规范、量刑、附加刑、自由裁量权、主刑、刑罚方法、司法公正、审判实践、可操作性、犯罪分子、法律自身、严重性、审判员、拟结合、不平衡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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