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集中的特点,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控制股东操纵和控制着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并伴随控制力的增强,而将其他非控制股东排挤于公司之外,将公司置于任其摆布的地位,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及公司相对人的现象不断发生.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利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和理论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国外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经验,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制裁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试作如下探讨.
非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民事、控股股东、控制权、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治理结构、中小股东、司法实践、上市公司、赔偿责任、立法经验、理论问题、股权结构、股份公司、相对人、受害人、控制力、制裁、增强
DF4;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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