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

引用
@@ 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否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也有学者从证据法的角度加以阐发.”1”总之,国内学界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理解仍是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

书面形式、行政法规、合同成立、法律效果、学者、用法、合同法、当事人、人民共和国、生效要件、法律后果、成立要件、证据法、义务、学界、国内

D02;G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8-5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