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
@@ 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否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也有学者从证据法的角度加以阐发.”1”总之,国内学界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理解仍是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
书面形式、行政法规、合同成立、法律效果、学者、用法、合同法、当事人、人民共和国、生效要件、法律后果、成立要件、证据法、义务、学界、国内
D02;G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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