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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明确我国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在认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的义务机关出现的不同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国家赔偿法>设置了三种赔偿程序: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其中,第9条、第20条分别对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作出应当在依法确认行使职权行为违法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但是,如何适用刑事赔偿程序解决确认人民法院非刑事司法侵权问题,在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违法时如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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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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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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