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
@@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变化,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民事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私人生活,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登记婚、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民事权利、婚姻关系、政府行政部门、结婚证、监督和管理、子女抚养、私人生活、人民法院、权力干预、弄虚作假、离婚、婚姻效力、管理条例、管理机关、法的进步、登记机关、财产分割
D92;K0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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