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

引用
@@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变化,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民事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私人生活,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登记婚、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民事权利、婚姻关系、政府行政部门、结婚证、监督和管理、子女抚养、私人生活、人民法院、权力干预、弄虚作假、离婚、婚姻效力、管理条例、管理机关、法的进步、登记机关、财产分割

D92;K0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7-2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4,(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