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的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细化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正如人们当初所看到的,此次修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制度,如亲属、亲权等制度尚未得到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缺漏,等等.着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目标,不能不看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只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机关”两步到位”思路的明证,即: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时再做考虑.这不仅为学者进一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念、构成及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实现公正裁判.本文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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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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